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發布會現場
人民網北京7月15日電 (曾璇)7月14日,國家食藥監總局發布《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時國家食藥監總局法制司副司長陳谞透露,在對網售食品進行安全抽檢的過程中,將設“神秘買家”助力監管。
首先,《辦法》明確了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備案、保障網絡食品交易數據和資料可靠性、安全性以及記錄保存交易信息等義務。規定了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建立登記審查等制度、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檔案、檢查經營行為、發現入網生產經營者嚴重違法行為時停止提供平臺服務等義務。
此外,《辦法》規定對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由平臺提供者所在地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對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查處,由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所在地或者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因網絡食品交易引發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也可以由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發生地或者違法行為結果地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消費者因網絡食品安全違法問題進行投訴舉報的,由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所在地、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所在地或者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等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理。
同時, 《辦法》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發生食品安全問題,可能引發食品安全風險蔓延的;未及時妥善處理投訴舉報的食品安全問題,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隱患,落實食品安全責任等情形。
另外,《辦法》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履行相關義務,導致發生嚴重危害后果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責令平臺停業,并將相關情況移交通信主管部門處理。《辦法》細化了“嚴重后果”情形: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人身傷害的;發生較大級別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較為嚴重的食源性疾病的;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等。
在《辦法》發布現場,食藥監總局法制司副司長陳谞還介紹,對網售食品的安全抽檢還提出了“神秘買家”制度。本次提出的抽檢制度設計有一個重要細節,為保證抽查的“神秘性”,商家在送貨的時候不知道是送給監管部門的。同時,為了保證抽樣對買家的公正性,買樣人員應當對網絡購買樣品的包裝等進行查驗,對備份樣品要分別封樣,并采取拍照、錄像等手段來記錄拆封的過程,以及記錄抽樣樣品的名稱、類別以及數量,購買的樣品人員以及付款的賬戶、注冊賬號,收貨地址、聯系方式,并留存相關票據。陳谞表示,在互聯網的時代下,為了應對在線購物的虛擬性、信息相對的不對稱,“神秘買家”是一項很有用的監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