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規范互聯網醫院藥學服務
近日,湖北省衛生健康委印發《湖北省互聯網醫院藥學服務管理辦法》。《辦法》規定,互聯網醫院不得對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以及其他用藥風險較高或有特殊管理規定的藥品處方進行審核、配送及流轉,相關藥品不得納入互聯網醫院藥品目錄。在處方調配方面,互聯網醫院開具并審核合格的處方可在互聯網醫院實體醫療機構調配取藥、委托第三方藥品配送企業配送或流轉至零售藥店取藥。
《辦法》要求,互聯網醫院為患者提供處方流轉服務,建立互聯網醫院處方流轉平臺,遴選入駐平臺零售藥店。通過互聯網醫院、平臺藥店和患者的數據對接,在醫生、藥師和患者之間實現處方和藥品信息互聯互通,完成醫師電子處方開具、藥師在線審核、藥店調配核對和藥品配送等流程。(通訊員孫苗 記者毛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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