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醫療“簽拒”的結有待解開
□胡曉翔
對于患方簽字拒絕必要的應急診療處置,而可能致患者生命危險的情形,現行《民法典》《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均缺乏有效的解決機制。
原《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六條,被原樣移入《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條:“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該條款意思表述十分清楚,針對的是“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情形,而非針對“簽字明確表示拒絕”的情形。
《侵權責任法解讀》一書中也明確表示,如果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明確表示拒絕采取醫療措施,“這個問題情況較為復雜,應當總結實踐經驗作進一步研究,待條件成熟時再作明確規定”。
此前,孕婦李某某因生命垂危,在自稱其丈夫的男友肖某某的陪同下到醫院就診。醫院經多方會診決定立即為李某某進行剖宮產手術。但“丈夫”肖某某不顧醫生百般勸說,在手術通知單上寫下“堅持用藥治療,堅持不做剖腹手術,后果自負”。最終,李某某因搶救無效死亡。此后,李某某父母將醫院告上法庭。
目前,《醫師法(草案)》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照搬《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條,基本可以應對“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情形,但對于患方明確地拒絕緊急醫療措施的情形,依然無法可依。
面對類似窘境,如果醫方在履行知情同意告知義務之后,在診療上無所作為,也可能會遭受道德譴責。因此,借助于本次修訂執業醫師法的機遇,建議增加基層職能部門快速介入機制和法庭速裁機制,以使一線臨床醫師能夠規避執業風險。(作者系江蘇省衛生法學會副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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