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受傷,女子入住每天高達600元的高級病房101天,并訴肇事方賠償。記者昨日獲悉,海淀法院判決未支持該訴求。
張女士被汪先生駕駛的小客車撞傷住院治療119天。出院后,張女士將負事故全責的汪先生及其所駕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各項損失42萬余元,其中,張女士索賠的醫療費中,僅床位費一項便高達6萬余元,張女士入住的A級甲等病房每天600元,一共住了101天。
汪先生認為張女士此舉屬于自行擴大損失,對該項賠償不予認可。
結合張女士的具體傷情及治療經過,海淀法院審理后認為,張女士住院初期的18天,因搶救及手術治療需要,分別入住普通病房、監護病房、干部病房而產生的床位費屬于合理費用,但張女士在之后康復治療的101天內,入住每天600元的A級甲等病房,該類床位費明顯過高,且張女士也沒有給出合理解釋,并提供證據證明其必要性、合理性。最終,海淀法院按照普通病房每天24元的床位費予以認定,判決支持了張女士3778元的床位費。
■法官釋法
交通事故發生后,對于危重急需手術治療的傷者,為使其能夠得到及時救治,可入住監護病房等床位費較高病房。如果醫院床位不足,即使非危重但確需住院治療的傷者也可先入住床位費較高的病房,待有床位后再轉入普通病房。如果傷者不遵從醫院的建議,自己要求入住較高級別的病房,其行為本身既擠占了有限的醫療資源,又增加了賠償義務人的額外負擔,同時其住院費中超出合理范圍的床位費,也不是因救治傷情所必需的費用,故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記者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