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
究竟何為“醫鬧”?
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麻壯認為:“醫鬧”行為指患者、患者親屬及受雇于患者方的群體或個人,以醫療糾紛等為借口,采取威脅、傷害醫護人員人身安全、侮辱醫護人員人格或現場滋事、擴大事態、制造負面影響等形式嚴重妨礙醫療秩序的行為。“正常情況下的醫患糾紛,即便出現一些激烈言辭,但不涉及違法犯罪的,一般不認為是‘醫鬧’。”
最高檢公訴廳副廳級檢察員張鳳艷表示,關于職業“醫鬧”和患者家屬因與醫院糾紛激化形成的“醫鬧”事件,各地檢察機關依法辦案時,會根據案件事實區別對待,對于職業“醫鬧”依法嚴懲。
“以往出臺的規定都是以‘通告’、‘意見’等紅頭文件形式下發的,效力較弱,執行中存在政策阻塞,部門間難以形成管理合力。”中南大學行政管理系主任吳曉林說,“由于沒有上升到刑法層面,各地在給‘醫鬧’定罪量刑時缺乏明確的法條支持,既影響了判決的權威性和公正性,也容易出現同案不同判的情況。”
反思
暢通維權健全賠償機制
“‘醫鬧’的產生一方面是一些人以非法獲利為目的,逼迫醫院與其私下‘談判’,進而索取高額賠償。另一方面也由于目前醫患之間溝通機制不順暢,患者通過正常渠道解決醫療糾紛的難度較大。”吉林省社會科學院法學所所長于曉光認為。
“解決醫患糾紛,應該在矛盾發生的‘前端’下工夫,而不是等到惡性影響產生時再采取措施。”天津社科院社會學所所長張寶義建議,首先是要暢通患者維權渠道,在患者遭遇醫療事故、醫生醫德存在問題時能夠及時有效保障自身合法權利。同時還要健全相應的賠償和解決機制,應該改革各地處理醫患糾紛的第三方機制,提高公信力和權威性,真正能夠公平公正解決問題,而不是片面偏袒某一方。同時建立完善的醫療保險制度,保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利。
綜合新華視點 《新聞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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