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人不在一個戶口本上,如何證明“我媽是我媽”?這類“煩心事”,今后有了解決之策。根據公安部等12部門近日聯合出臺的《關于改進和規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自9月1日起,派出所將不再開具戶口遷移情況等數類證明,親屬關系證明等數類事項由派出所視情予以開具,而居民死亡證明、養老金資格認證等數類證明將由相關職能部門開具。
對于公安機關職能之外的證明,《意見》指定了負責部門并明確了辦理方法。例如,《意見》規定,需證明當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經醫療衛生機構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醫療衛生機構簽發《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因補發《出生醫學證明》需核實新生兒未申報出生登記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向公安部門核查。異地居住退休人員需辦理領取養老金資格認證的,由異地居住退休人員到居住地所在街道(鄉鎮)勞動保障工作機構或者縣(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認證手續。
此外,《意見》還對被拐兒童身份證明、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非正常死亡證明等證明的開具作出了規定。(記者白 陽 羅 沙)